(2015)皇民二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丹枫、常宁诉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枫,常宁,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3147号原告张丹枫。原告常宁。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韦宝占。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委托代理人朱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丹枫、常宁诉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枫、常宁撤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丹枫、常宁承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