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隗霞诉与张国军、罗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202-5号原告隗霞,女,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张国军,男,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罗耀民,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隗霞诉被告张国军、罗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国军、罗耀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军、罗耀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隗霞撤回对被告张国军、罗耀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夏成华审 判 员 徐 佳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