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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隗霞诉与张国军、罗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202-5号原告隗霞,女,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张国军,男,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罗耀民,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隗霞诉被告张国军、罗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国军、罗耀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军、罗耀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隗霞撤回对被告张国军、罗耀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夏成华审 判 员  徐 佳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