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20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绥阳县。2012年2月5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2012年9月23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2013年10月21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2014年6月11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前四次行政拘留均因郑某某处以怀孕或哺乳期而未实际执行);2014年12月14日因盗窃、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各处以行政拘留15天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天,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子茹出庭支持公诉,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0日上午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梁某某(另处理)在中山市东区孙文公园南门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车(未核价)过程中被抓获。次日,中山市公安局对郑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其处于哺乳期而未交付执行)。2013年12月6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又窜至中山市石岐区凤鸣路壹加壹商场附近公交车站旁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莫某辉停放该处的雅迪迅迈时尚版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8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获。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又因盗窃、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3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戒毒所将郑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郑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再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郑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被害人莫某辉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2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姗姗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