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立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财、XX与李纪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财,XX,李纪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59号申请人王财,男,1987年生,汉族。申请人XX,女,1990年生,汉族。被申请人李纪友,男,1965年生。申请人王财、XX与被申请人李纪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纪友所有的鲁C00***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纪友所有的鲁C00***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抵押、转移等妨害诉讼的行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关 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