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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上章村村民委员会与章兴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上章村村民委员会,章兴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312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上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章建平。委托代理人:何潇。被告:章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上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章兴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上章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章兴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上章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章兴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上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