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迁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顾正会、何艳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会,何艳,顾家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顾正会,农民。原告:何艳,农民。原告:顾家霖。法定代理人:何艳,女,系顾家霖之母。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剑英,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苏少军,男,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远洋大厦**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桂玲,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正会、何艳、顾家霖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正会、何艳、顾家霖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正会、何艳、顾家霖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顾正会、何艳、顾家霖承担。审 判 长 赵印来审 判 员 李荣兴人民陪审员 路燕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