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丁向阳、叶琍、张永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丁向阳,叶琍,张永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中正,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向阳,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叶琍,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张永健,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丁向阳、叶琍、张永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向阳、叶琍、张永健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