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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范国武,建始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必英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刘必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朱于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