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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荣与赣榆县鑫龙纸箱厂、董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赣榆县鑫龙纸箱厂,董叔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王荣,居民。被告赣榆县鑫龙纸箱厂,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一沟村。法定代表人董叔龙,董事长。被告董叔龙,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荣与被告赣榆县鑫龙纸箱厂、董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仲丽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