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荣与赣榆县鑫龙纸箱厂、董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赣榆县鑫龙纸箱厂,董叔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王荣,居民。被告赣榆县鑫龙纸箱厂,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一沟村。法定代表人董叔龙,董事长。被告董叔龙,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荣与被告赣榆县鑫龙纸箱厂、董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仲丽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