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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劳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郝现军与申明德、王长江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现军,申明德,王长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劳民初字第66号原告郝现军,男,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任瑞吉,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明德,男,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长江,男,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现军诉被告申明德、王长江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现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明德、王长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现军撤回对被告申明德、王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张学芳人民陪审员  逯晓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洋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