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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