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