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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4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号。代表人:石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维巍,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俊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9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丹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