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宝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赵爱国、侯新芳、侯四平、侯双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赵爱国,侯新芳,侯四平,侯双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2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中段。负责人武建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留、刘卫东,系该行员工。被告赵爱国,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新芳,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四平,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双喜,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被告赵爱国、侯新芳、侯四平、侯双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晁 震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东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