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罗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已协议离婚,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钟正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正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