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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罗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已协议离婚,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钟正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正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