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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管终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安徽威耐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威耐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办2107-2112室。法定代表人陈学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威耐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庄墓镇,组织机构代码79642560-1。法定代表人刘必武,总经理。上诉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不在合肥市高新区,实际住所地在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天一家园5栋203室,本案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的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原告安徽威耐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起诉,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即施工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德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云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