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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与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1045号原告韩×,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黎×,女,1976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