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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玉梅诉被告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梅,周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468-1号原告白玉梅,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周建军,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巴拉贡镇国土资源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梅诉被告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建军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以自己所有的小车(车牌号:蒙KZK9**)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周建军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对原告白玉梅所有的小车(车牌号:蒙KZK9**)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