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玉梅诉被告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梅,周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468-1号原告白玉梅,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周建军,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巴拉贡镇国土资源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梅诉被告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建军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以自己所有的小车(车牌号:蒙KZK9**)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周建军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对原告白玉梅所有的小车(车牌号:蒙KZK9**)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