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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晴与被告叶兴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晴,叶兴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66号原告李晴,女,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叶兴亚,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晴与被告叶兴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晴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晴撤回对被告叶兴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晴负担。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治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