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襄阳新铭诚玻璃有限公司与武汉凌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25号原告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凌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凌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黄燕二0一五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方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