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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细梅与宋呈铭、李秀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细梅,宋呈铭,李秀妍,吕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68-2号申请执行人陈细梅。被执行人宋呈铭。被执行人李秀妍。被执行人吕存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细梅与被执行人宋呈铭、李秀妍、吕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宋呈铭、李秀妍、吕存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宋呈铭、李秀妍缴纳执行款4635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吕存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270元,执行费68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宋呈铭、李秀妍、吕存阳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宋呈铭、李秀妍、吕存阳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宋呈铭、李秀妍、吕存阳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另查,被执行人吕存阳所有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大道北街镇府联建公寓402室、106室,已被本院另案中查封,尚在处置中;被执行人李秀妍所有的浙C×××××途安牌汽车,本院已作出裁定扣押,因下落无法查找,未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呈铭、李秀妍、吕存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呈铭、李秀妍、吕存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宋呈铭、李秀妍、吕存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