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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方丹与被告陈洪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丹,陈洪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657号原告方丹,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陈洪洁,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方丹与被告陈洪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丹、被告陈洪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丹诉称,2001年我承包四合村机动地用于种植业,该地一直由我耕种。2014年4月3日,我与李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承包的土地由我耕种,我承担外债35000元,现已偿还。2015年4月,陈洪洁以我前夫李某某欠他钱为由抢种土地3.5亩,陈洪洁的行为实属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归还抢种的3.5亩土地,并赔偿未能播种樱桃籽50斤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陈洪洁辩称,我今年抢种土地3.5亩种的是玉米。因方丹前夫李某某欠我36000元,如偿还20000元,我同意归还抢种的地。我种地是经李某某同意的,我没有给方丹造成损失,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陈洪洁以方丹前夫李某某欠其借款人民币36000元为由抢种方丹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3.5亩,种植玉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明有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及陈洪洁当庭对侵权事实的自认。本院认为,方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陈洪洁以方丹前夫欠其借款36000元为由抢种土地3.5亩,陈洪洁的行为侵犯方丹的土地经营权,属于侵权行为,陈洪洁应停止侵权,将侵占的3.5亩土地经营权返给方丹。至于李某某欠其借款,陈洪洁可另行主张权利,不应以此为由抢种方丹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关于方丹请求陈洪洁赔偿因未种樱桃籽50斤而造成10000元的经济损失,方丹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方丹这一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洪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抢种的3.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返给原告方丹。驳回原告方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洪洁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