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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镶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天鹏与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鹏,张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李天鹏,男,汉族。被告张杰,男,蒙古族。委托代理人田建全,系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鹏诉被告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鹏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李天鹏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昇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春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