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天鹏与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鹏,张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李天鹏,男,汉族。被告张杰,男,蒙古族。委托代理人田建全,系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鹏诉被告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鹏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李天鹏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昇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春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