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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江平(外号“大炮”),男,1974年9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钢大道。1993年6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南钢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1994年1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南钢分局治安警告;1997年4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4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原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5年1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2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中山路温馨99宾馆1506房间,将住在该房间涉嫌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李江平抓获,当场从该房间茶几上查获疑似冰毒1小袋、疑似毒品“麻古”10小袋。案发后经称重,被查获的疑似冰毒1小袋净重0.59克,疑似毒品“麻古”10小袋净重278.59克。经检验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李江平归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江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与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刑事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江平的供述和身份证明、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79.1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江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江平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仍不思悔改,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又可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李江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江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必华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人民陪审员  袁倩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