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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周立钦、林祖斌与林志坚、叶玉金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钦,林祖斌,林志坚,叶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516号原告周立钦,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务工,住柘荣县。原告林祖斌,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务工,住福鼎市。被告林志坚,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系柘荣县ABC艺术幼儿园经营者,住柘荣县。被告叶玉金,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系柘荣县ABC艺术幼儿园工作人员,住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钦、林祖斌与被告林志坚、叶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钦、林祖斌于2015年7月17日以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钦、林祖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为245元,财产保全费296元,合计541元;由原告周立钦、林祖斌共同负担。审判员  薛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巧君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