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雷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8日,经王某某介绍,被告从我处借现金5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期限一个月,被告写有欠条1份;2014年1月14日,被告雷某又找我借10000元钱,口头约定月利率3%,期限一个月,被告写有欠条1份;2014年1月26日,被告找我说自己在洛川县秦关街开门市手头紧,要我再给他借3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期限一个月。被告雷某分3次共从我处借现金18000元,我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均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我欠款本金及利息共24090元,并要被告承担因索要欠款产生的路费2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以支持其诉求:借据3张,证明被告2013年12月28日、2014年1月14日、2014年1月26日分三次共从我处借现金18000元。被告雷某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9日对被告雷某进行谈话笔录1份。雷某陈述:钱是他从原告处借的,欠条是他书写的,借钱时没有约定月利率,但这钱是借来用于赌博的,是和原告的弟弟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赌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2014年1月14日、2014年1月26日被告雷某分3次以手头紧、开门市等理由从原告处借取现金共18000元,原告称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称没有约定月利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均未获清偿。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他欠款本金及利息24090元,并承担因索要欠款产生的路费2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雷某以手头紧及开门市等借口从原告处分三次借取现金共18000元,被告称该钱用于赌博,原告并不知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偿还欠款;因借据上并无书写约定月利率,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请求的因索要欠款产生的路费200元,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规定,判决如下:1、由被告雷某偿还原告王某某3次借款共18000元。2、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雷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剑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人民陪审员 王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