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姚必玲与南宁东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必玲,南宁东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姚必玲。被执行人南宁东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人民东路210号福莱阁。法定代表人:郑良,董事长。本院作出(2015)青执字第159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南宁东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青秀区朱槿路18号日本园区和润园B-05号楼的房屋。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宁东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青秀区朱槿路18号日本园区和润园B-05号楼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