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商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贾超与王庄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超,王庄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455号原告贾超,农民。委托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庄林,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超与被告王庄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