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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孝宽与黄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宽,黄根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尉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李孝宽,男,1967年生被告黄根成,男,1968年生原告李孝宽诉被告黄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孝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根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份,被告借原告5000元,当时承诺随要随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1月16日欠条1张。被告黄根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出借给被告借款5000元,被告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故原告关于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根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孝宽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根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军伟助理审判员  梁 波人民陪审员  王广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