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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席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席某(曾用名席某某),女,生于1970年6月2日,汉族,务农。被告赵某,男,生于1971年4月11日,汉族,务农。原告席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赵某下落不明,原告席某住所地在四川省遂宁船山区梨圆街139号2栋1单元5楼1号。本院认为,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席某住所地在遂宁市船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应由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唐万春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