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执民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伟国与周秦堃、王佳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国,周秦堃,王佳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国。被执行人周秦堃。被执行人王佳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定海法院(2013)舟定商初字第00559号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佳琦在舟山市龙泰船舶有限公司有可得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王佳琦在舟山市龙泰船舶有限公司破产案中应得分配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伟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