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图县松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祥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