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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白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图县松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祥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