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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袁云亮,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第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袁云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3日0时20分许,被害人赵某在内江市市中区“泰乐迪”KTV电梯门口处被一男子持扁担击打头部出血后,到该KTV大厅吧台处找工作人员理论,并要求“泰乐迪”对此事负责。因赵某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不满,为泄愤,将头部的血洒至吧台后,又将一名保安追着推打在地。被害人赵某的行为引起被告人刘某某在内的“泰乐迪”的工作人员不满。刘某某遂持橡胶警棍,同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围住被害人赵某、杨某某,对二人进行殴打,致赵某头部损伤、被害人杨某某左上肢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头部损伤、被害人杨某某左上肢损伤均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小,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恳请对其免于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如下:2015年1月13日0时20分许,被害人赵某在内江市市中区“泰乐迪”KTV电梯门口处被一男子持扁担击打头部出血后,到该KTV大厅吧台处找工作人员理论,并要求“泰乐迪”对此事负责。因赵某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不满,为泄愤,将头部的血洒至吧台后,又将一名保安追着推打在地。被害人赵某的行为引起被告人刘某某在内的“泰乐迪”的工作人员不满。刘某某遂持橡胶警棍,同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围住被害人赵某、杨某某,对二人进行殴打,致赵某头部损伤、被害人杨某某左上肢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头部损伤、被害人杨某某左上肢损伤均属轻伤二级。2015年4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受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当日18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5年7月1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杨某某各支付了1200元赔偿金,被告人刘某某所在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普乐娱乐有限公司代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支付了30000元赔偿金、向被害人杨某某支付了20000元赔偿金,二被害人向被告刘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军、康某、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住院病历、调节民事纠纷登记表、民事起诉状、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内)公(中)鉴(法医)字[2015]1028、10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赵某及杨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泰乐迪歌城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两人轻伤,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认定自首、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但因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致二人轻伤,不宜对其免于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免于处罚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亚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世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