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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林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20号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龙。委托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98元,减半收取5949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罗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