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洋与被告高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高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506—1号原告张洋,住涿州市。被告高亢,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与被告高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告拥有的涿州市水岸花城小区G3号楼2单元2603室的房产价值30万元以内部分予以查封,并以闫钰锟拥有的位于涿州市公园一号8号楼2单元1005室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拥有的位于涿州市水岸花城小区G3号楼2单元2603室的房产(价值30万元以内的部分,在查封期间,未经我院准许,不得进行转让、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代理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