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田某某故意毁坏财物、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因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因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7月7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姗、刘彦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田某某误认为挖土机在拆迁作业时,挖坏了自家土地,便用石头砸坏挖土机右侧玻璃后逃离现场。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田某某在禾库镇新湾村采用掷骰子押大小赌输赢的形式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故意毁坏财物部分2014年,凤凰县政府依法对凤凰县沱江镇城北进行拆迁,长沙市洪山建筑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施工,田某某系该处的住户。2014年3月21日16时许,工地驾驶员曾某某驾驶挖土机在拆迁工地作业后回家休息。田某某回到家中后认为挖土机挖坏了自家的土地,心生不满,便捡起石块将挖土机驾驶室右侧的玻璃砸坏,随后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被毁坏的卡特320D型挖土机驾驶室右侧玻璃价值人民币6278元。案发后,田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二、赌博部分2014年6月份,田某某与禾库镇新湾村村民吴某某商定在吴某某家中开设赌场。随后,田某某在凤凰县腊尔山镇购得三个用于赌博的木骰子,自己再制作了一个赌博用的木盒子。同年7月中旬,田某某准备妥当后,便邀集人员前往吴某某家中,采用掷骰子押大小赌输赢的形式进行赌博。由田某某坐庄,参赌人员可以下注押大小,最低押100元,最高可押3000元。田某某向运载赌客前往赌场的司机支付200-300元不等的车费。赌场在吴某某家中共计开设了四天,后转移至该村另一民宅内又开设了两天。每天的参赌人员20人至50人不等。田某某在聚众赌博期间,营利人民币18000元。案发后,田某某将营利所得18000元上缴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现场照片等;证人吴某、龙某、龙某甲、胡某某、吴某甲、龙某乙、龙某丙、欧某某、贾某某、吴某乙、崔某某、石某某、文某、田某某、严某某、龙某丁、田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政策法制意识淡薄,肆意毁坏拆迁工地的挖土机驾驶室右侧玻璃,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依法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田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全部上缴聚众赌博营利,可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正先审 判 员 贺诗云人民陪审员 滕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艺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