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商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宁与秦雷、姜连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雷,姜连芹,王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商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雷,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连芹,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宁,男。上诉人秦雷、姜连芹因与被上诉人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15)莲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秦雷、姜连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秦雷、姜连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雷、姜连芹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秦雷、姜连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玉国审 判 员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令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