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殷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田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前,按调解书协议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某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彭国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