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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殷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田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前,按调解书协议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某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彭国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