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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余志强与余志强、黄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余志强,黄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910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负责人:金宏纲,被告余志强。被告黄丽萍。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诉被告余志强、黄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13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合计人民币89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