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执行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淑菁与魏明权、林晴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鲤执行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陈淑菁,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魏明权,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林晴阳,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淑菁与被执行人魏明权、林晴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鲤民初字第4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依法查封拍卖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股权,现正依法处置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鲤民初字第41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黄程越执行员陈德辉执行员杨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吴丹婷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