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克俭与张晓峰、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克俭,张晓峰,赵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401号原告朱克俭。被告张晓峰。被告赵婷婷。原告朱克俭与被告张晓峰、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婉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克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峰、赵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克俭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晓峰于2014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晓峰、赵婷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张晓峰尚欠原告款项20000元并约定借期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张晓峰、赵婷婷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0日两被告张晓峰、赵婷婷登记结婚。2014年6月14日,被告张晓峰向原告朱克俭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十天。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借款。故原告提出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克俭与被告张晓峰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晓峰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晓峰、赵婷婷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晓峰、赵婷婷归还原告朱克俭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