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胡立军与余力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军,余力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27-1号申请执行人胡立军,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力奋,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立军与被执行人余力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余力奋应向申请执行人胡立军支付158000元及利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诉讼阶段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华立新华时代1单元2层203室房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但由于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与房屋价值有差距,故暂不宜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另本院依法向本市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力奋的其它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余力奋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胡立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