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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左敬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敬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52号被执行人左敬敬,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左敬敬罚金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河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左敬敬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宏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维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