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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张某。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春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崟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