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家祥与谢圣刚、王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祥,谢圣刚,王国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陈家祥。委托代理人张友智,洪泽县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圣刚。被告王国宝。原告陈家祥与被告谢圣刚、王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友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圣刚、王国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家祥诉称:2013年5月23日,被告谢圣刚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王国宝担保,借款后两被告一直未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谢圣刚、王国宝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王国宝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23日,被告谢圣刚经被告王国宝介绍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谢圣刚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王国宝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如有纠纷在洪泽法院解决。借款后,被告谢圣刚、王国宝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谢圣刚、王国宝没有向本院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谢圣刚、王国宝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说明存在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谢圣刚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谢圣刚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为证,原告与被告谢圣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谢圣刚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国宝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但对保证期间、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均未作出约定,应认定被告王国宝提供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法定,原告向被告王国宝主张权利的时间在被告王国宝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国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国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谢圣刚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圣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宝借款20000元;二、被告王国宝对被告谢圣刚前述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国宝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圣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谢圣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陶 春人民陪审员 周 荣人民陪审员 潘富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