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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余念与李昌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余念,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2日。被告李昌木,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念与被告李昌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念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由原告余念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