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余念与李昌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余念,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2日。被告李昌木,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念与被告李昌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念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由原告余念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