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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祖某,张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19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务农。被告祖某,女,汉族,务农。被告张某,女,汉族,务农。被告张某,女,汉族,务农。被告张某,女,汉族,务农。被告张某,女,汉族,务农。被告张某,男,汉族,务农。被告张某,女,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祖某、张某、张某、张某、张某、张某、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