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宪利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宪利,贾云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康与玖,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宪利,男,生于1975年5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贾云西,男,生于1964年3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宪利、贾云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宪利位于章丘市龙城社区3号楼601室及车库配套房一处,现房产正在处理中,本案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将执行裁定书送达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章商初字第156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