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三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尚世泽与李慧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1178号原告:尚世泽。被告:李慧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世泽与被告李慧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世泽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世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世泽负担。审判员邢新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齐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