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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宏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07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宏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正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