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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胡霞云与操文革、凌小丽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霞云,操文革,凌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37号原告:胡霞云,女,汉族,住怀宁县。委托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操文革,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凌小丽(系操文革妻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霞云与被告操文革、凌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霞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操文革、凌小丽所有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霞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操文革所有的皖HWGX**、凌小丽所有的皖HXXX**各壹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之路 微信公众号“”